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8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依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調查所列 之地區,並應檢附有關單位證明、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等文件;開發 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應敘明選擇該地區為開發行為基地之原因 。

開發單位申請之開發行為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地區者,除依前項規定敘明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發行為基地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地區。

二、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應不得違反該法令之限制規定 。

三、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 護對策及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以下合稱環境保護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