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收到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應進行程序審查,依附件一記載,確 定其程序及書件內容符合相關規定;有未符合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經主管機關同意限期補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