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4條
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品質之評估,均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 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開發單位應採用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 防制(治)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 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前項約定值係指開發單位評估環境負荷後設定之排放值,或於說明書、評 估書初稿、評估書所作之承諾值,亦或為主管機關於審查時之設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