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5條
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將說明書中有關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 八款規定說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供民眾、團體及 機關於刊登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二、舉行公開會議:舉行公開會議供表達意見,並於會議十日前將會議時 間、地點及前款規定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且以書面 將相關會議訊息告知該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行為基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議會、鄉(鎮、 市、區)公所、鄉(鎮、市)代表會及鄉(鎮、市、區)之村(里) 長辦公室,以利周知並供表達意見。

依第九條及前項規定所蒐集之意見,開發單位應將其辦理情形及各方意見 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之開發行為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二或因自願進行第二 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