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6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 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

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

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

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