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5條
本法所定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

一、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章之訂定、審核及釋示事項。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分工所列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環境影響調 查報告書及其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事項。

四、有關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由中央主管機關移轉管轄權至縣( 市)主管機關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 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

五、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資料之蒐集、建立及交流事項。

六、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