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43條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 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