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30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公告,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 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