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3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

一、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政策、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事項。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分工所列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以下簡稱評估書)、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之審查事項;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諮詢。

四、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轉管轄 權至中央主管機關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

五、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資料之蒐集、建立及交流事項。

六、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事項。

八、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宣導事項。

九、有關直轄市及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監督、輔導事項。

十、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國際合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