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23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所稱之處理情形,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就意見之來源與內容作彙整條列,並逐項作說明。

二、意見採納之情形及未採納之原因。

三、意見修正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