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16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所稱情形特殊者,指開發行 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開發行為規模龐大,影響層面廣泛,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者。

二、開發行為爭議性高,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