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評估、審查及監督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9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 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