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評估、審查及監督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6條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 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 書。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