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罰則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21條
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處 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