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罰則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20條
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