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評估、審查及監督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11條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 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 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評估書初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三、結論及建議。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十六、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