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評估、審查及監督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 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 法。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