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 89 年 04 月 19 日)
第7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規 定共同申請調處及裁決者,其調處費及裁決費,依前三條規定計算收取。

前項規定,於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加入調處及裁決程序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