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8條
調處委員會應備置調處委員名簿,登錄調處委員,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行職務。

四、專長。

五、任期起訖年、月、日。

前項調處委員名簿,應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及裁決委員會備查。調處委員 變動時,亦同。

前二項規定,於裁決委員會準用之。

當事人得向調處委員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調處委員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