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1 月 24 日)
第4條
調處申請書應按相對人或選定當事人人數,提出抄本。

調處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調處委員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 補正。

第一項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