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附則 ( 98 年 06 月 17 日)
第46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 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