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附則 ( 98 年 06 月 17 日)
第43條
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 用。

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