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附則 ( 98 年 06 月 17 日)
第41條
當事人本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 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 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得以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其以裁決書代替原因之釋明者,免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外,於前二項 情形準用之。

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 或假處分之裁定。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同一事件向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未撤回其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