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
當事人本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
之擴大者,得於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
押或假處分。
前項聲請,得以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代替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其以裁決書代替原因之釋明者,免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外,於前二項
情形準用之。
調處書、協議書或裁決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
或假處分之裁定。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同一事件向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未撤回其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