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裁決 ( 98 年 06 月 17 日)
第38條
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 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協議書作成後,裁決程序即告終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