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裁決 ( 98 年 06 月 17 日)
第34條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

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 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