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指應用各種物理性、化學性或生物性檢測方法以 執行環境標的物採樣、檢驗、測定之工作。

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 許可證,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機構。

三、環境檢驗測定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指檢驗室主管、品保品管 人員及其他從事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