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08 月 1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一 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 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