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9條
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參加在職訓練及到職訓練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設置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設置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 ,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運作人至遲應於設置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到職訓練並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廢止該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核定,運作人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重行 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