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8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以外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 )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工作、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業務。但下列 情形,具備第二條資格之廠務、場所主管人員得兼任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運作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單一物質任一日在常溫、常壓狀態下 液體數量在未滿十公噸、固體數量未滿三百公噸,得兼任乙級專業技 術管理人員。

二、兼任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