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常駐專職於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
前項所稱常駐係指每日常時駐在於運作場所;專職係指同一時間非受聘僱
於不同場所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者,運作人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
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得就其離職之事實自離職翌日起二個月內,報請原申請
機關備查。
本辦法施行前,運作人已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該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離職或異動者,運作人應依第
三項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所定標準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