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6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由運作人依第三條規定檢具該等級專業技術管 理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其設置核定自 合格證書撤銷或廢止日起失其效力。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運作人應指定具有相同等級以上 合格證書之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