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就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行為,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協助運作人製作、實施毒性化學物質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二、發生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運送事故時,協助運作人辦理事故通報、
採取緊急防治及必要之防護、應變及善後處理等處理措施。
三、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並於
運送事故發生後進行調查檢討,協助運作人製作調查處理報告。
四、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有即時追蹤系統者,應確認系統維持正常操作;
監督運送駕駛人隨車攜帶文件、備具安全裝備及懸掛或黏貼運送工具
標示。
五、管理其他與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