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4條
甲、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就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行為,應 執行下列業務:

一、協助運作人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之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毒性化學 物質。

二、管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之製作、申報及保存事宜。

三、協助運作人製作、實施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協助運作 人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練、檢討應變計畫內容及辦理報備事宜。

四、發生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事故時,協助運作人辦理事故通報、採取緊 急防治及必要之防護、應變及善後處理等處理措施。

五、管理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計及操作計畫 ;確保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功能正常,並於法定期間內,實施 檢查、測試、維護及保養。

六、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並於 事故發生後進行調查檢討,協助運作人製作調查處理報告。

七、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標示清晰完整、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運 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八、管理其他與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相關事項。

運作人兼有運送行為時,除已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外,甲級或乙級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辦理第五條所定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