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運作人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之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或每年達
一百萬公噸以上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甲級、乙級專業
技術管理人員共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在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萬公噸
者,或每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一百萬公噸者,應於製造、使用、貯
存場所設置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三、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日在大量運作基準以上未滿三百
公噸者,應於製造、使用、貯存場所設置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
以上。
四、單一物質單次運送除輸送管道者外,其運送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氣體
數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液體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上、固體數量在二百公
斤以上者,應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一人以上。
本辦法施行前,運作人已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改依前項規
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得由具較高等級合格證書者為之
。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運作人應依各款規定之最
高級別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