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11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所轄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之配備、車身標識 及出勤紀錄應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之所有人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