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11 日)
第8條
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車輛所有人名稱、地址;所有人為公司行號者,其負責人及車輛管理 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三、車輛種類。

四、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廠年月、購入 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