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11 日)
第7條
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執行任務應即時回傳定位資訊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網路系統;出勤人員應填具出勤紀錄,由所有人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