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11 日)
第6條
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依本法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執行任務,應開啟警 示燈;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

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未執行任務時應妥善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