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11 日)
第4條
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 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 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