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04 年 02 月 11 日)
第11條
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登記,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 登記或註銷其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