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3條
受託機構自委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得再受理登錄申請案件,並應 將未辦理完畢之申請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

前項情形,受託機構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業務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