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2條
受託機構於委託期間內,如須終止委託契約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始得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