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1條
受託機構於委託期間內如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影響受託業務 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由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