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監督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並評估執行績效,受託 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輔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