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2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名稱。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

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

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

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

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

前項應予公開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之。

第24條
前條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應予公開之內容,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 密。

前項所稱工商機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一項化學物質登錄資料經認定涉及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之範圍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辨識資訊。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資訊。

四、化學物質用途資訊。

登錄人得於新化學物質申請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申請登錄或依第十五條規 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三個月至六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並提出符合第二項要件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保密經核准,其保密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錄:自核准日起保密五年。

二、簡易登錄或少量登錄:自核准日起保密二年。

登錄人得於保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申請延長保密期間,經核准之延長保密 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錄:五年。

二、簡易登錄或少量登錄:二年。

化學物質登錄資訊保密期間最長為十五年。

第25條
前條經核准保密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予以公開者,應通知登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