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名稱。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
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
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
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
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
前項應予公開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之。
前條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應予公開之內容,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
密。
前項所稱工商機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一項化學物質登錄資料經認定涉及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之範圍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辨識資訊。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資訊。
四、化學物質用途資訊。
登錄人得於新化學物質申請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申請登錄或依第十五條規
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三個月至六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並提出符合第二項要件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保密經核准,其保密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錄:自核准日起保密五年。
二、簡易登錄或少量登錄:自核准日起保密二年。
登錄人得於保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申請延長保密期間,經核准之延長保密
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錄:五年。
二、簡易登錄或少量登錄:二年。
化學物質登錄資訊保密期間最長為十五年。
前條經核准保密之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予以公開者,應通知登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