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總則 ( 103 年 12 月 04 日)
第4條
下列不適用本辦法:

一、天然物質。

二、伴隨試車用機械或設備之化學物質。

三、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

四、涉及國防需求之化學物質。

五、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六、廢棄物。

七、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八、混合物。但混合物中組成之個別化學物質成分仍應依本辦法登錄。

九、成品。

十、已列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之適用百分之二規則或新化學物質符合百分 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十一、依下列法律管制者: (一)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 (二)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三)肥料管理法所稱肥料。 (四)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 (五)藥事法所稱藥物。 (六)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管制藥品。 (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稱化粧品。 (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九)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 (十)菸酒管理法所稱菸及酒。 (十一)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放射性物質。 (十二)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 (十三)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