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4 日)
第9條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 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