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4 日)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應予退件:

一、未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規定繳費。

二、未依前二條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