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4 日)
第5條
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之展延、變更、換(補)發者,應檢具申請 書及附件二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為之。

前項申請變更運作人基本資料者,應自最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但負責人變更應於六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