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 103 年 11 月 24 日)
第4條
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文件。

前項附件一之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之運作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 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 。